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考核標注是什么?
作者:admin 更新日期:2019/1/19 16:34:39 點擊:

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考核標準為:
一、企業領導法律意識強,重視商業信譽和信用(合同)管理工作,堅持誠實信用的經營理念。企業領導、專(兼)職信用(合同)管理人員和有關業務人員,熟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法規、制度,具有較強的信用(合同)管理水平。
二、企業建立了科學合理的信用(合同)管理機制,有比較系統、完善、適合本企業特點的信用(合同)管理制度、管理機構和人員,并抓好檢查落實。信用(合同)檔案保存完整,能及時、準確地提供統計數據和有關資料。
三、企業合同的訂立應采用書面形式,內容符合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,自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。格式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視性的條款、內容。
四、企業所簽合同,除不可抗力、對方違約以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依法變更、解除者外,合同履約率應達到100%。
五、近三年企業的總產值、銷售額、納稅額和凈利潤同比應有所增長,無因不正當理由出現的虧損,企業應收款和應付款總額同比一般情況應呈現出負增長。
六、對初審合格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綜合測評。縣級信用企業評價分值需在70分以上;市級信用企業評價分值需在80分以上;省級信用企業評價分值需在90分以上。